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-茶饮料
l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茶饮料的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、速溶茶粉为原料,经加工、调配(或不调配)等工序制成的饮料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191-19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 27592-1996 碳酸饮料卫生标准
GB 2760-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
GB 47892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
GB 47893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
GB 47894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
GB 47895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
GB 4789.10一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
GB 4789.11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
GB 4789.15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
GB 4789.26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
GB/T5009.11-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
GB/T7500899112-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13-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
GB/T 6682-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
GB 7718-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GB 9679-1988 茶叶卫生标准
GB/T 10786-1989 罐头食品的pH测定
GB 10789-1996 软饮料的分类
BG/T 10790-19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GB/T 10791-1989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
GB/T 10792-1995 碳酸饮料(汽水)
GB/T 12143.1-1989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
GB/T 12456-1990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
GB/T 13738.2-1992 第二套红碎茶
BG/T 13738.4-1992 第四套红碎茶
BG/T一14456-1993 绿茶
GB/T 14771-199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
GB 16321-1996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
GB/T 16344-1996 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方法
GB/T 16771-1997 橙、柑、桔汁及其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测定
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
3 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
3.1 茶汤饮料
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、速溶茶粉为原料,经加工制成的,保持原茶类应有风味的茶饮料。
3.2碳酸茶饮料
在茶汤中加人水、糖液等经调味后、充入二氧化碳气的茶饮料。
3.3 奶味茶饮料
在茶汤中加入水、鲜乳或乳制品、糖液等调制而成的茶饮料。
3.4 果味茶饮料、果汁茶饮料、其他茶饮料的定义按GB 10789中的规定。
4 产品分类
4.1 按原辅料分为:茶汤饮料和调味茶饮料。
4.1.1 茶汤饮料分为:浓茶型和淡茶型。
4.1.2 调味茶饮料分为:果味茶饮料、果汁茶饮料、碳酸茶饮料、奶味茶饮料、其他茶饮料。
4.2 按原料茶叶的类型分为:红茶饮料、乌龙茶饮料、绿茶饮料、花茶饮料。
5 技术要求
5.1 原辅材料
5.1.1 茶叶应符合GB 9679,GB/T 13738.2,G B/T 13738.4或GB/T14456的规定。
5.1.2 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GB/T10791的规定。
5.1.3 不得使用茶多酚、咖啡因为原料调制茶饮料。
5.2 感官要求
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5.3 净含量
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,同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。
5.4 理化指标
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5.5 卫生指标
5.5.1 茶汤饮料、果味茶饮料、果汁茶饮料、其他茶饮料的卫生指标,除三片金属罐装茶饮料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外,其他的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5.5.2 碳酸茶饮料应符合
CB2759.2的规定。
5.5.3 奶味茶饮料应符合
GB 16321的规定。
6 试验方法
6.1 感官检验
6.1.1 色泽、外观及杂质
浅色瓶装样品,迎光观察其色泽、外观,然后倒置,于明亮处观察其杂质;深色瓶、金属罐、纸塑铝复合包装样品需充分摇匀后,取约100ml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(或200ml烧杯)中,迎光观察其色泽、外观及杂质。
6.1.2 香气与滋味
开户包装后立即嗅其香气,品尝其滋味。
6.2 净含量检验
在(20±2)℃条件下,将样液沿量筒壁缓慢倒人量筒中,1min后读取泡沫下的体积数。
6.3 理化指标
6.3.1 可溶性固形物
按GB/T1243.1方法检验。
6.3.2 总酸
按GB/T12456方法检验。
6.3.3 pH
按GB/T10786方法检验。
6.3.4 茶多酚
6.3.5 咖啡因
按CB/T16344方法检验。
6.3.6 二氧化碳气容量
按GB/T10792方法检验。
6.3.7 果汁含量
按GB/T16771方法检验。
6.3.8 蛋白质含量
按GB/T14771方法检验。
6.3.9 砷、铅、铜
分别按GB/T5009.11,GB/T5009.12,GB/T5009.13方法检验。
6.3.10 菌落总数
按CB4789.2方法检验。
6.3.11 大肠菌群
按GB4789.3 方法检验。
6.3.12 致病菌
分别按GB4789.4,GB4789.5 GB4789.10,GB4789.11方法检验。
6.3.13 霉菌、酵母
按GB4789.15方法检验。
6.3.14 商业无菌
按GB4789.26方法检验。
7 检验规则
7.1 组批
同一班次,同一品种、同一条生产线、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。
7.2 出厂检验
7.2.1 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。检验合格后,在包装箱内(外)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。
7.2.2 出厂检验项目
感官要求、净含量、总酸、pH、茶多酚、二氧化碳气容量、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,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。
7.3 型式检验
7.3.1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。
a)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;
b)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c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7.3.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全部项目。
7.4 抽样方法和数量
7.4.1 出厂检验:每批随机抽取15罐(瓶、盒)。其中6罐(瓶、盒)用于感官要求、净含量[3罐(瓶、盒)]、总酸、pH、茶多酚、二氧化碳气容量的检验;3罐(瓶、盒)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检验;其余6罐(瓶、盒)留样备用。三片金属罐装样品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。
7.4.2 型式检验:从任意一批产品中,随机抽取18罐(瓶、盒)。其中9罐(瓶、盒)用于感官要求、净含量[3罐(瓶、盒)]、理化指标检验;3罐(瓶、盒)用于卫生指标检验;其余6罐(瓶、盒)留样备用。三片金属罐装样品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。
7.5 判定规则
7.5.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,判定为合格品。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,须加倍抽样复验不符合项目;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时,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菌落总数或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,判定为不合格品。
7.5.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,判定为合格品。如有一项(净含量除外)不符合本标准,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净含量有一罐(瓶、盒)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,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签标明的净含量时,须加倍抽样复验;如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,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标准号:无